拆迁办工资一共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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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行政审批工作的依法、公开、廉洁、高效,提高行政水平,优化发展环境,市委、市政府于2001年10月8日成立了平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将有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实行集中办公,一站式服务。
  性质和职能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市委、市政府组织协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机构。代表市委、市政府组织各部门窗口行使有关行政审批职能和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职能,为全市各类经济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机构和职责  机构分两个层次:一是中心管理层,内设业务科和督查科。业务科主要负责部门窗口行政审批业务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和统计汇总;督查科主要负责对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二是窗口办事层,主要负责受理和办理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
  工作内容  办理国内外投资者申请投资生产性、经营性项目等报经各行政机关审批、核发的各项批准文件及有关证、照;办理基础设施使用权方面的审批;办理各类经济组织和城乡居民申领的有关证照及其它便民服务项目;受理各类投资政策、税收政策、劳动力需求及各种证照申领的咨询、释疑、资料发放、信息发布等事项;外商投资企业集中收费事项的办理。
  平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附表)
  平度市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项目一览表
  发展计划局(6项)
  1、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审批
  2、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审批
  3、政府投资或不需要政府投资,但需要政府平衡解决外部建设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审批
  4、权限内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5项)
  1、加工贸易业务核准
  1、外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审核
  2、出口商品贴息审核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跨行政区域变更审核
  4、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审核
  城乡建设局(含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环卫园林服务中心,36项)
  审批事项(12项)
  1、砍伐城市树木或迁移树木审批
  2、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临时商业摊点与临时占用城区绿地审批
  3、燃气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场所范围以外设立供应站(点)审批
  4、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5、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6、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7、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8、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9、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10、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11、村镇规划选址审批
  12、村镇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核准事项(13项)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准
  2、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核准
  3、商品房预售登记核准
  4、房屋所有权属登记核准
  5、房屋拆迁许可核准
  6、排水工程选址及设计方案审查核准
  7、供热工程选址及设计方案审查核准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9、权限内城市绿地设计方案审查核准
  10、批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核准
  1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准
  12、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许可核准
  13、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核准
  1、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不达标审核
  2、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及相关产业企业资质审核
  3、燃气工程选址及设计方案审查审核
  4、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审核
  1、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竣工验收备案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集体或个人所有古树、名木的买卖、转让备案
  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
  5、招标单位及招标文件备案
  6、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7、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备案
  1、农用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准
  2、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许可证核准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审核
  2、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审核
  3、核发除农用车之外的营运性及非营运性车辆《道路运输证》审核
  4、规定范围内的机动车维修、配件销售人员业务合格证发放审核
  1、维修及配件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及歇业、停业备案
  国土资源局(6项)
  1、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核准
  1、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核
  2、使用集体未利用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兴办企业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审查审核
  3、土地权属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核
  4、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和容积率审查审核
  环境保护局(10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2、夜间建筑施工许可审批
  3、《排污许可证》审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可开工建设的审查核准
  2、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核准
  3、拆除、关闭、闲置、停用污染防治或污染物处理设施及场所核准
  1、危险废物排放转移利用和处理审核
  2、延期完成工业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申请审核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核
  4、利用处置过的尾矿及其设施审核
  1、超标排污单位治理方案备案
  1、权限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100张床位以下或不设床位)审批
  1、不设床位医疗机构输液许可核准
  2、《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供水卫生、干洗店卫生)核准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审核
  2、医疗广告发布许可审核
  经济发展局(5项)
  1、废金属回收、加工资格审查审批
  1、废金属外运证明核准
  2、权限内企业技术改造(合资合作和技术引进项目)核准
  1、权限外企业技术改造(合资合作和技术引进项目)审核
  2、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合格证》审核
  水利水产局(5项)
  2、河道及水工程(包括河滩地、水库、大坝、灌区、行洪区、蓄滞洪区等)保护与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开发利用生产建设活动审批
  3、兴建小(二)型水库审批
  1、生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核准
  2、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核准
  1、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审批
  1、申请刻制公章核准
  2、举办大型烟火晚会、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审查核准
  3、大型活动、营业性演出、公共场所治安审查核准
  4、《边境通行证》核准
  5、建筑消防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查及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核准
  6、自动消防设施防火设计核准
  7、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核准
  8、特种行业许可(旅馆业)核准
  1、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使用、运输、销售、储存、购买许可证审核
  2、大型控制爆破工程许可审核
  3、外国人、台、港、澳居民通行、居留、准迁、旅行、暂住许可审核
  4、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产准销审核
  工商行政管理局(5项)
  1、个体私营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核准
  2、各类国有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核准
  3、户外广告登记核准
  4、印刷品广告登记核准
  5、从事广告经营业务注册登记核准
  1、组织机构代码及IC公共信息卡核准
  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核准
  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等构成法律服务职能体系。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1、证明法律行为;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4、证明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基层法律服务业务:
  1、解答法律询问;
  2、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3、主持调解纠纷;
  4、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5、协助办理公证。
  “148”法律服务专线
  是司法行政机关为适应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专门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广大人民群众而设立和开通的一条法律服务专线。其职能是,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调解民间纠纷。
  平度市电业公司始建于1976年,系青岛电网辖区内的一个趸售型、多种产业并举的电力企业。截止2002年底,拥有固定资产4.18亿元,干部职工951名,年销售收入6.06亿元、产值1.14亿元、利税3486.1万元,属国家大型二级企业。担负着全市130多万人口、40万电力客户的供电任务,电网覆盖面积3166平方公里。全网供电能力30.6万千伏安,年发电能力2.1亿千瓦时, 2002年全市供电量12.2亿千瓦时,日最高供电量423万千瓦时,最高负荷达20.5万千瓦。
  乡村电管部是平度农电管理归口主管部室,共管理33处供电所,34座变电站、100个电工组,负责全市1788个用电村的供用电管理工作,在编职工321人,农电工815人。
  电力客户服务中心是平度市电业公司的电力营销中心和对外服务窗口,负责全市用电业扩申请受理、电能计量管理、新上客户验收送电、电费抄、核、收及线损管理、用电咨询、营业稽查等业务。1999年9月份建成投运用电营业大厅,配置了触摸屏综合查询系统,可以方便的查询电费电价、电力法律法规和用电业务流程,设置了免费服务电话。1984年全市实现乡乡通电,1991年实现村村通电,1994年实现户户通电。2000年完成了1.32亿元的农村电网建设改造任务。
  可向供电部门报修的:
  1、公用变高压侧或低压侧断线、架空线、接户线断线或冒火,其导线支持物(瓷瓶)损坏、支架脱落。
  2、居民总电表进出线桩头松动、打火或损坏。
  3、其他电力设备故障。
  4、凡属市供电范围的居民用户发生上述情况故障,请拨打电话(7362202)报修或拨打所属供电所电话报修。
  可向物业管理部门或电气安装部门报修的:
  1、居民总电表出线侧的导线、电气设备(如墙面总开关、刀闸、熔断器)。
  2、属客户产权的电气装置。
  居民发现故障停电后,在拨通报修电话时,要告知下列情况:
  1、报修人姓名,联系电话。
  2、报修故障、地点和相近路名。
  3、停电范围,本户无电、单元无电或整幢大楼无电,几幢楼无电或毗邻一片无电。
  4、明显的故障现象,如什么部位冒火、冒烟,什么地方断线或电杆被撞,导线烧断落地等。
  1、制止违章用电是国家授予供电企业的权利。对违章用电者,可以给予哪些处罚?
  《电力法》第65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对违章用电者可以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可以中止供电,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违章用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40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查电时发现违章用电的,对违章用电者,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它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2、哪些用电行为属于违章用电的行为?
  《电力供用与使用条例》第30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章用电: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时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的,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
  3、窃电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对盗窃电能者,《电力法》与《电力供应使用条例》都作出处罚规定,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1条或者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哪些行为属于窃电行为?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1条规定: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的用电计时装置;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划装置计划不准或者失效;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1、申报户口取消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新生婴儿要求随父落户(1998年7月22日后出生),可凭计生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出生登记,取消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山东省新生婴儿随父落户介绍信》和其他证明;
  3、市外干部、职工调动,凭人事、劳动等部门的批准证明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直接到局户政科办理准迁手续,取消个人申请、局长审批手续;
  4、市外“非迁非”、“农迁农”、中涉及“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迁入户口的,派出所将有关材料调查核实后报送户政科,经户政科审查无误后,直接办理准迁手续,取消局长审批手续;
  5、省外“非迁非”、“农迁农”、中涉及“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迁入户口由本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
  6、对夫妻一方在我市务工或经商的人员,在当地有固定住所(包括在当地村庄购买或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的,经住地村委同意后,可将夫妻及未婚子女的户口迁往其住地村庄;
  7、对台胞来本市定居落户的,取消到局户政科登记签章手续,可直接凭台胞定居证复印件、台胞定居通知书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8、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可凭报到证、落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直接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9、市内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可凭人事、劳动等部门的批准证明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直接到有关派出所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10、由镇迁入市区的“非迁非”中的“三投靠”,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查有关材料后,直接办理准迁手续;
  11、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2、对已签定1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根据本人要求可办理有效期3年或5年的《暂住证》;
  13、市外户口迁入由户政科审批的,审批时限由原来的10天缩短为3天。加急身份证办理时限由原来的15天缩短为5天。同时,本着自愿的原则,开办居民身份证邮政速递,由邮政部门将办好的居民身份证直接送到居民家中;
  14、房地产开发商售房超过20户的,可电话预约公安户政部门现场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
  15、对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常住户口超过20人的,为其设立相应集体户口,不足20人的,可由几个企业联合设立一个集体户口,指定一个单位专管;
  16、在派出所设立“招商纳才户”,对户口无依托单位而又确需将户口落入我市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才、工商业户,一律落户在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招商纳才户”。
  1、境外人员购买、租赁房屋居住的,只需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即可居住;
  2、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三资企业登记、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发放等审批手续由派出所办理;
  3、外籍高级管理和科技人才,可发给1~3年有效的外国人居住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签证;
  4、对投资数额较大的外籍投资者,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发给3~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签证;
  5、企业邀请来我市的外国人,可凭邀请电函,在口岸直接办理一次有效的签证入境。特殊情况,没有邀请电函的也可办理落地签证;
  6、达到规定的投资或纳税数额的台商、台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台资企业驻我市代表机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随行配偶、子女等,可一次性办理5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
  7、在本市居住或工作的华侨可直接审办赴港澳商务证件;
  8、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急于回国的外籍专家(教师)、留学生可不办签证直接出境;需要返回的,可在来华前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也可以在机场申办落地签证;
  9、在青岛地区的台胞所持《通行证》到期不便办理换领手续的,为其签发3个月的一次有效《通行证》;
  10、对台胞所持有效签注到期不便出境返台的,可办理一次3个月之内有效签注,不受次数限制;
  11、遗失、损毁《通行证》不便出境办理换领手续的,可审批签发3个月一次有效的《通行证》;
  12、境外人员在企业内居住,只需及时用电话向住地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即可;
  13、对出入境的技术、商贸人员优先办理出入境和居留手续;
  14、对有一定规模的重点企业实行法人资格认证负责制,委托企业直接发放出国、出境《申请审批表》;
  15、本市企业人员申请1年多次赴港澳商务证件,提交的纳税证明纳税额由30万元降为5万元;暂住人员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无时间限制,可申请赴港澳商务证件;
  16、除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居民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17、居民前往深圳、珠海特区办理《边境通行证》,取消凭介绍信和先到派出所申请的手续,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直接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工作时间随到随办;
  18、《边境通行证》有效期最长可为1年。6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55岁以上的女性公民,直接凭居民身份证进入深圳、珠海特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人民警察、直接凭军(警)官证、士兵证进入深圳、珠海特区;
  19、对正常的公民出国(境)材料的审核上报时间由原来的4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其他可以当场办理的事项随到随办;
  20、三资企业外派研修办理5人以上因私护照的,实行预约登门面见申请人,现场审核、受理材料。
  1、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仅造成车辆损坏的一般以下交通事故,由公路巡逻民警或事故处理科民警当场处结;有异议的,5日内处结。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仅扣留证件,不扣留车辆。对轻微和一般事故的责任认定5日内做出;重、特大事故15日内做出。所有交通事故进入调解程序后10个工作日之内调解处理完毕;
  2、对企业和单位有5辆以上新车注册、10辆以上车辆年度检审和有10人以上办理农用车、摩托车驾驶证的,可预约服务;
  3、对于运输重要物资、不可解体大型货物的车队,承运方提出申请的,公安交警部门为其提供交通护卫服务;
  4、对滞留的机动车和证件,4个公路巡警中队执勤民警必须在4个小时内交中队,市区执勤中队执勤民警必须在2小时内交中队,并告知当事人到中队接受处理的时间。各公路巡警中队和市区执勤中队违章处理室实行无公休日处理违章制度;
  5、货运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确需滞留车辆时,帮助当事人联系转运货物的车辆;
  6、处理外商、外资企业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视情简化手续,其提供有效担保后,尽快鉴定车辆并予放行;
  7、实行无公休日处理制度,并在处理过程中,指派专人引导,直至事故处理完结;
  8、在车管业务大厅开办“外商、外资企业服务窗口”,对外商、外资企业前来办事时,指派专人全程陪同办理;
  9、外商、外资企业及骨干企业需到青岛办理车辆挂牌和驾驶员办证业务时,指派专人陪同前往直至办理完毕;
  10、实行机动车和驾驶员年审抽查制度。对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好的外资企业、骨干企业,当年的机动车和驾驶员不再全面检审,由各单位自验、自检,车管所只组织抽检;
  11、对外资企业、骨干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办理驾驶证,优先培训,学习驾驶车辆期间无法连续接受驾驶训练的,安排在公休日或其它时间,随到随学。
  1、对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开业前的消防检查验收,由派出所办理;
  2、一般工程消防审核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审核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超出国家标准需组织专家论证的建筑工程审核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验收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出具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3、新建的公共娱乐场所及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进行;
  4、重点建设、民营、外商投资的项目,优先审核图纸、优先验收、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建设规模大、周期长的项目,分专业分期审核、局部验收和整体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小工程项目实行简易审批,设计、施工等单位做出消防安全承诺,并报送该工程项目建筑平面布置图,即可先办理消防审核手续。
      1、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欺行霸市等侵犯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2、对发生在企业、工业园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做到闻警而动,落实工作责任制,强化侦查手段,力争快侦快破;
   3、高度重视诬陷、报复和敲诈、威胁企业负责人、投资商、民营业主案件的查处,实行领导挂牌督办,限期破案,及时查获和惩治违法犯罪分子;
   4、加强对企业周边区域的治安巡逻,定期排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治安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企业周边治安环境的治理整顿;
   5、加强对企业内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特别是针对侦查破案中发现企业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设立经济犯罪举报电话(8321518、8316110)保持畅通,认真审核举报材料,及时受理案件,为举报人保密;
  7、一般经济案件受理后,10日内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立案案件3个月内办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力求在立案后6个月内办结。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把追缴赃款赃物作为重要环节,最大程度地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工作职能  负责市区及镇驻地公私房屋权属管理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市区及乡镇驻地公房、私房及商品房的买卖、出租、抵押、典当、拍卖、赠与等房产交易活动的监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价格的评估工作;承办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业务范围  1、搞好市区及镇驻地公私房屋的权属管理,进行登记发证;组织房产价值、价格评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监理;管理商品房预(销)售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房产经营交易活动。
  2、制定房屋拆迁政策,审查房屋拆迁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裁决拆迁纠纷。
  3、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依法审核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发放购房证明。
  4、组织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核、招标、招聘及物业管理基金的管理、使用及监督。
      住房贷款种类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的贷款种类有:住房按揭贷款、商品房贷款、二手房贷款、住宅装修贷款。
  贷款流程  借款人提供夫妻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结婚证、收入证明(工薪阶层提供工资证明、个私业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近期纳税证明)、房产证、房产评估报告、填写贷款申请书;银行对贷款进行审批,同意后通知借款人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发放贷款。
  贷款额度  平度市信贷机构房产抵押率一般不超过50%~70%,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一般为40~50万元,住宅装修贷款最高额度一般为20~40万元,消费贷款最高额度一般为40~50万元。
  计息办法  贷款一年期内的利息随本清,一年期以上贷款一般采用等额本息还款办法,也有的采用等额本金法、累计计数法(任意偿还本金,按月接计利息)。
  二手房贷款  二手房贷款与按揭贷款相似,只是买卖双方换成个人,抵押登记之前要评估。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年收入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2、拥有市非农业户口(不含城区村庄的农转非户口)。
  3、优先出售给符合申请条件的破产企业的搬迁户或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及引进的专业人才。
  4、享受过一套房改房或已购买安居房及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在单位分得集资房的家庭不得购买。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向市房产管理中心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4、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房户应提交原房产证及其它相关证明。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到市房产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经审查、核定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并发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
  3、购房人持《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到市房产管理中心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选购。
  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户,经批准可购买一套面积为80平方米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内设机构及职能
   平度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内设人才市场管理科和人事代理科。
  人才市场管理科主要工作职能是:组织人才交流洽谈会、外出人才招聘及人才求职、推荐和有关毕业生、人才的户口管理工作。
  办公地址:苏州路工商局对面。联系电话:8333928
  人事代理科主要工作职能是: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工资调整、考察考核、代缴保险等业务。
  办公地址:人民路60号3楼。联系电话:7366023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范围:
  本科以上毕业生、留学生、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地市级以上拔尖人才称号的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及待遇:
  1、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给予本人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1万元、博士研究生5万元、博士后10万元(留学生按同学历同标准执行)。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也可给予补助费,其数额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2、引进的已婚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不小于三居室住房一套,住房提供形式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具体商定。
  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职数的限制,随到随聘,对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聘任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有关部门应予以承认、保留。
  4、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调入或随迁根据情况办理有关手续,配偶属国家正式干部或工人的,由人事、劳动部门优先办理调动和入户手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及其非农业户口的家属和子女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免收城市增容费;无正式工作的家属及子女,属城市户口的可以随迁,也可以在以后迁入;农村户口的家属及子女,经本人申请,按规定给予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并免收城市增容费。
  5、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入平度市,均优先办理子女入学、入托。对要求进重点学校的,由市教委负责安排。
  6、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配偶系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组织考察后,可办理复职手续,干部身份人员由人事局负责办理复职手续;工人身份人员由劳动部门负责重新办理就业手续;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统一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工龄合并计算;其他善后事宜由有关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7、高层次人才来平度投资办企业,从事研究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大城市人才、智力、信息、科研设施等优势,进行科研开发。凡在项目服务、难题攻关等科研开发中作出贡献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报酬。
  8、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来平度,在用人单位投产并取得效益的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也可将自己的发明、专利以技术入股的形式,转为个人拥有的企业股份,具体数额比例由本人与单位通过合同确定。对来平度开发、研制高新技术产品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为其提供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及经费等条件。
  9、对取得硕士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实施“不限生源、不限专业、不限单位、不限时间”的政策及时予以引进。
  10、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编制限制,实行增人计划实报实销;差额拨款以上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不受编制限制;各类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部门优先办理,即到即批。
  11、到平度市国有、集体企业新参加工作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仍实行一年见习期。在见习期间,可不实行见习期工资待遇,按同类学校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其津贴、补贴按定级后标准发给。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其工资待遇除执行国家正常工资标准外,用人单位可根据引进人才的工作岗位和贡献大小,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用人单位也可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由用人单位和所引进人才共同商定。
  12、凡到平度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民办机构、乡镇企业工作或承包、领办国有、集体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13、对用人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在15天内为其办理派遣或合同签证、落户等手续。 
  社会保险和再就业政策问答
  1、参保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2、如何确定缴费基数?
  答: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作为下年度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参保企业以全部从业人员个人缴费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从业人员个人申报的缴费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3、个体私营企业缴费基数和比例是什么?
  答: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以本人上年(上月)的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可在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私营企业20%,个人缴纳8%;个体缴费比例为20%。其中,雇主和个体业主、自由职业者以及失业职工从事有经济收入工作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缴费后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按缴费基数的11%计入个人帐户。
  4、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照单位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目前,平度市的企业缴费分为以下几种: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单位缴纳的比例为25%,个人8%。独资企业、农村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单位缴纳的比例为20%,个人8%。个体、下岗失业职工缴纳比例,单位为12%,个人8%。
  5、职工目前退休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退休年龄——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或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特殊工种可提前 5年办理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办理病退。
  答: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1994年 10月以前固定职工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1994年10月以后固定职工实行个人投保后的工龄为投保年限,视为缴费年限+投保年限即为投保工龄。(投保年限可以间断,到达退休年龄时投保年限可累计计算投保工龄)
      答: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由企业携带职工本人身份证、档案、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单及能证明职工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原始材料(特殊工种岗位领取保健补贴的花名册、工资发放花名册等原始材料),报劳动保险部门确认、审批。
   答:目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由以下几项组成:(1)基础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工龄15年以上)20%,(工龄10-15年)15%。(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金÷120。(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平均指数×建立账户前的工龄×1.4%[平均指数=(历年投保基数÷当年社平工资)之和÷投保年限]。(4)过渡性调节金=120元+工龄补贴(最多不超过150元)。(5)开放城市补贴35元。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调节金)×( 1- 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答: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可由个人申请,并经青岛市社保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医务劳动鉴定。被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方可办理病退。
  10、影响退休养老待遇的因素有哪些?
  答:影响退休养老待遇的因素有:(1)退休时间。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4项中就有2项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社会平均工资以退休时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准。(2)投保基数。投保基数越高,个人帐户金越多,平均指数越高,退休待遇就越高。(3)工龄。1994年 9月以前的视为缴费年限越多,退休待遇越高。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和对象包括哪些单位和个人?
  答:平度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全体在编工作人员(含合同制职工)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如何确定?
  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征缴比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收支情况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自2003年1月1日起,单位按工作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8% 缴纳;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离退休(职)人员不缴费(随国家政策调整)。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如何计算?
  答:(1)实行职级工资的缴费基数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地方福利补贴、职务补贴、工资性补贴、考勤奖、警衔津贴。
  (2)实行事业工资的缴费基数包括:职务工资(含提高10%部分)、津贴、地方福利补贴、职务补贴、考勤奖、教护龄津贴、警衔津贴。
  (3)机关工勤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标准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地方福利补贴、职务补贴、考勤奖。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拨方式及缴拨时间有何规定?
  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结算,按月缴拨,缴拨同时进行。市直单位于每月10日前、镇(处)于每月20日前办理缴拨。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的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包括哪些项目?
  答:(1)基本离退休(职)费;
       (2) 离退休(职)人员按规定发放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职务补贴、工资性补贴、教护龄津贴、降温费、取暖费、警衔津贴、地方福利补贴等。
  6、目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条件有哪些?
  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0年的(超过退休年限不计工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医务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7、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身份退休后如何办理养老金待遇手续?
   答:对组织人事部门已经批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由单位在批准退休后10日内,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以下称待遇表),连同3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审批表》、本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及居民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到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稽核科办理养老待遇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由单位填写业务表,连同1份待遇表到业务科办理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手续。
  8、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办理退休须带哪些材料?
  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应由单位于10日内,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退休审批表》4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3份,持本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及居民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到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稽核科办理审批手续。
  9、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备哪些条件可以提高退休费比例?
  答:获得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战斗英雄称号的,获得省政府记一等功奖励的个人,提高5~10%;获得国家计生委和省委、省政府授予“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可提高10%;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8年以上,受地市级表彰的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提高5%;在海岛(限山东海岛)或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10年以上的,增加5~15%;独生子女的,增加5%;因公致残、特等、一等残废的,增加10%;二等残废的,增加5%。以上须凭各种有效证件或文件办理,并且退休费提高后不得超过原标准工资。
  1、哪些人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答:凡属平度境内的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业人员(包括镇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务工人员等)均须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镇村企业职工、民办教师、招聘干部职工等,可由所在单位确认后组织投保。缴费年龄一般为18~60周岁,也可提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2、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享受哪些权益?
  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新形势下的社会保障政策,具有社会福利性、非经营性、国家政策扶持、不计征税费、回报率高等无可比拟的政策优势;个人所缴保费和集体补助金额(含国家让利)均计入个人帐户内,最终本息均由参保人享受。同时养老金的给付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款,个人领取的养老金不计征税费。
  3、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有哪些方式?
  答:由于大多数农民的收入不固定,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十分灵活,大体分为以下3种:一是定期缴费。根据收入或富裕程度,按年缴费。二是不定期缴费。因收入不稳定而采取的方式。丰年多缴,欠年少缴,灾年缓缴。家庭收入好时缴,不好时可不缴。三是一次性缴费。根据年老后的保障水平,将保费一次性缴足,一直到60周岁以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4、怎样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
  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采取储备积累的方式,实行个人帐户管理;缴费以个人为主,集体补助和国家政策扶持为辅,一般采取按年缴费的形式,也可根据实行情况,选择一次性缴费的形式。参保人员可携带身份证到所在地镇(处)财政所办理缴费手续。
  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给付有哪些规定?
  答: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金不分性别、职业,一般从满60周岁开始,也可提前至50、55周岁领取(特殊情况下);领取标准按参保者个人帐户内的积累总额进行确定,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如领取不足10年死亡者,保证期内未领取的养老金可由法定继承人按月领取或一次性给付;领满10年保证期养老金后仍健在者,可继续领取直至终身。参保人在未到领取年龄死亡者,其本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及利息可按规定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
  7、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标准是什么?
  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总额采取分段计息的办法,以始终高于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现在国家规定以8.8%的领取系数发放养老金。
  8、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如何计发?
  (1) 个人积累总额的计算
  答:参加养老保险者从开始缴费到开始领取养老金(60周岁)止为积累期。个人积累总额为其各次缴费(含集体补助)的本息总和。
   计息方法,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计息期精确到月,各次缴费的计息期为缴费记录卡上记录的月份的次月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月份的前月。计息利率,以规定的基金增值要求为个人基金帐户积累的计息利率。积累期内,当基金增值要求调整时,个人基金的积累分段计息。
  (2) 领取标准的计算
  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一般为其满60周岁月份的次月,计算月领标准的公式如下:
  月领标准=0.×积累总额
  1、参保的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2、失业保险金如何缴纳?
  答: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
  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2、3款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答: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失业人员所在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确定。现为每月255元。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答: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于7日内持《失业人员登记表》、《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职工档案,到单位所在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科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确认手续,经确认后,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失业人员到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在接到原单位书面通知15日内持《失业人员登记表》及户口簿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科办理失业登记,核发《失业证》。失业人员凭《失业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2个月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原单位未通知到失业人员本人而造成逾期登记的,由原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答: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并实行申领制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本人应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报手续,经核准后到指定的银行(储蓄所)领取失业保险金。
  无正当理由当月不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连续2个月无正当理由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答:(1)职业培训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一次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安排的职业培训,培训结业后,职业培训机构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市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参加社会培训机构培训的失业人员,由本人持批准证明、结业证书及培训费用票据到原批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2)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随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发放13元的医疗补助金。患符合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疾病病种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市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可在指定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失业人员按规定申请领取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医疗费不高于70%的标准发放,一个医疗年度补助最高额不得超过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3)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除外)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怃恤金,可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的规定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为500元;怃恤金为1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4)生育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由本人申请,市就业服务中心同意,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生育,可按照住院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并已办理就业手续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市就业服务中心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和两次不服从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及对象包括哪些?缴费比例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平政发〔2001〕10号文件规定,除党政机关中的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不参加失业保险,凡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事业编干部、职工,全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1%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交(缴);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费。
  2、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事业单位工作,是否应参加失业保险?
  答:根据青劳社〔2002〕172号文件规定,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应自进入事业单位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3、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失业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什么?金额为多少?
  答: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失业人员所在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确定。平度市现行标准是每月255元。另外,每月享受13元医疗补助。
  5、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有何规定?
  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后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批?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于7日内持单位缴纳失业保险凭证、《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职工个人档案,到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办理《失业人员登记表》,并审批失业金待遇。
  1、从未就业的城镇劳动者如何办理《青岛市城镇劳动者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
  答: (1)范围:本市城镇户口,年龄在16~35周岁,且有求职要求。
   (2)材料及要求:持户口簿(户籍证明)、毕业证和2张1寸照片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进行失业登记。
   大中专毕业生(干部身份)将档案转就业服务科,直接办理《失业证》;普高及初中毕业生必须先参加劳动预备役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失业登记。登记后,到培训科参加就业指导,考核合格发《失业证》;其他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到就业培训科参加就业指导,考核合格发《失业证》。
   2、城镇劳动者如何办理就业手续?
  答:根据 青劳社〔2002〕2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应在失业人员第一个工作日前,办理就业手续。
   须持以下材料:《青岛市劳动用工登记证》、《失业证》、《职业资格证书》、《招用职工登记表》和《招收合同制工人花名册》等材料,于每周二、五,到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办理就业手续。
   3、青岛地区内跨区市如何办理就业手续?
  答:持《青岛市劳动用工登记证》、《失业证》、《职业资格证书》、《招用职工登记表》和《招收合同制工人花名册》等就业材料,到《失业证》发证地劳动部门办理就业手续。
  1、外国人如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答:聘用单位将以下材料报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经审核、盖章后,报送青岛市外企服务中心。
  (1)外国人来青的原因报告一式二份(企业概况、个人情况、聘用原因、职务);
  (2)经工商行政部门验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青岛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外国人的任职证明(委任书);
   (5)外国人的工作简历;
   (6)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国外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附中文译件),或青岛市卫生检疫局签发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体检地点:青岛市南区德县路卫生检疫局或流亭机场青岛市出入境检疫局);
   (7)用人单位需填报《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2、外国人如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
  答:聘用单位将以下材料报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经审核、盖章后,报送青岛市外企服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青岛市卫生检疫局签发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3)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
   (4)外国人的护照主页和有效签证页复印件;
   (5)近期免冠正面照片3张;
   (6)《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3、台港澳人员如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答:聘用单位将以下材料,报平度市就业服务中心,经审核、盖章后,报送青岛市外企服务中心。
   (1)聘雇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企业概况;个人情况;聘用原因、职务);
   (2)经工商行政部门验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青岛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通行证》或《回乡证》或《旅行证》;
   (5)《通行证》或《回乡证》或《旅行证》复印件;
   (6)任职证明(委任书);
   (8)青岛市卫生检疫局签发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9)近期免冠正面照片3张;
   (10)《定居台港澳及国外的中国公民在青岛市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1、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分步实施。自2001年11月1日起,首先在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垂直单位启动。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办法在2003年下半年正式纳入实施。
  2、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标准是什么?
  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暂按照7%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3、个人帐户按什么标准计入?
  答: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帐户,再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拿出48%,按年龄分别不同比例计入个人账户,两项合计为:45周岁以下在职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4%记入(启动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再作调整);45周岁及其以上的在职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4.5%记入;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基本养老金的5%记入(本养老金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记入)。企业职工在此标准基础上,分别下调1%左右,即:45周岁以下在职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记入;45周岁及其以上的在职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记入;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4%记入。
  4、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有哪些?
  答:(1)患《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所列疾病,并住院治疗的。
  (2)患《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其管理办法》所列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疾病,凭《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在门诊治疗的。
  患上述范围内的疾病治疗,要同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范围,凡超出上述范围和目录的医疗费,社会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门诊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有哪些?
  答:职工患下列疾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后,在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门诊的医疗费可以纳入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1)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2)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⑶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⑷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证之一者);⑸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⑹哮喘(年住院三次以上者);⑺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⑻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⑼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⑽再生障碍性贫血;⑾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⑿其他经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的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疾病。
  6、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我市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是以一个医疗年度为基期,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医疗机构的等级确定的:一级医疗机构按8%起付,二级医疗机构按10%起付,三级医疗机构按12%起付。如2000年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为7012元,据此,2001年社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840元;二级医院为700元;一级及其以下达标医疗机构为560元。社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由劳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变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7、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怎样规定的?
  答:我市规定,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如2000年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为7012元,据此,2001年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8048元,最高支付限额将随社会平均工资的变化而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公布。
  8、在“起付线”与“封顶线”之间的医疗费,参保人如何负担?
  答: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治疗或患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的医疗费,在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档计算累加负担的办法,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别负担;5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18%;5000~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5%;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2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9、大额医疗救助金如何支付?
  答:参保人发生超过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可支付15万元。
  根据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平度市于1997年3月出台了《平度市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率先在农村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凡具有市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600元(含实物折款)的,均属保障对象。保障主要采取实物保障、资金保障、减轻负担、政策优惠和社会帮扶。
  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的基础上,又于1998年出台了《平度市城镇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凡具有市常住城镇户口,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均可享受保障待遇。在保障标准方面,根据群众生活水平和经济状况,科学地确定了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1999年4月份将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140元,1999年7月份再次提高保障标准,由140元提高到156元。落实政务公开,实行一级评估、三级审批的管理体制,即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状况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由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市民政局审批。从填写《申请暨审批表》到完成审批,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02年4月份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实施政务公开、承诺服务的通知》,积极宣传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按照规定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由原来的季度发放改为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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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路:省五号检测站至一中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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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我都不反对创业,但是只有一个前提:你要清楚的知道自己要干什么?又或者自己喜欢干什么?如果都明白了,那么就去做,尤其是在有一定在资本前提下.如果不是那就要多考虑下了,几点愚见:

  第一、创业(做生意)本身成功概率就低(不足1%),尤其是在花不是自己亲手挣的钱的情况.给大家讲个例子:我小区楼下去年新开了家麻辣烫,因为我家人和我喜欢这一口,自然会经常光顾.去了一次就感觉这个店开不久,几点原因:1、老板不热情;2、店里员工比顾客还多;3、麻辣烫口味一般;4、装修一般;果然不足半年就转让了.包括我身边也有很多朋友也有创业的,做生意的,除去70-80初这波还算正常外,其他的基本都是赔的多.为什么?其实很简单,做生意并不是你我想象的那么简单(或者说并不是人人都适合做老板).

  第二、创业不分早晚,准备好了再干也未尝不可.就像开头我讲的,你要清楚自己要干什么?或者喜欢干什么?很重要.一个人只有在做自己喜欢的事情或者擅长的事情才会有动力,仅仅是希望得到金钱的满足,往往是很难持续的.那么你是不是喜欢现在的工作?或者说自己是不是有喜欢的项目?很重要.

  单纯从挣钱的角度来看,不一定非得辞职创业(挣钱虽然不易,更难的是面对金钱不迷失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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