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气非法经营罪判几年

  日前,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国最大案值非法经营笑气案宣判。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四十万元。

  据悉,被告人庄某与张某因贩卖供个人吸食的“笑气”一氧化二氮气弹,获取大量非法利润;其中,庄某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300万元;张某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60万元。

  2018年6月,青浦公安机关在一家酒店内抓获一名吸食笑气者,该案遂案发。庄、张二人被捕,2019年6月,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庄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9月,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庄某、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处有期徒刑九年和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和四十万元,继续追缴二人违法所得。

  “笑气”即一氧化二氮压缩气体,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单位或个人购买、储存、使用等需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笑气具有很强的成瘾性,吸食过后对人体的危害极大,长期和大量吸食会致人瘫痪、窒息甚至死亡,其危害与毒品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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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被告人黄**等人伙同邹某2、邹某1(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厦门达峰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以下简称达峰奇公司),并租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美星村坑内里X号作为生产厂房。后达峰奇公司在未获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达峰奇公司先向其他公司采购大瓶装“笑气”,后雇请工人批量分装成小瓶装的“笑气”弹(每瓶净重约8g),通过淘宝网线上、线下等渠道,以每瓶“笑气”弹1.7元至3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经查,2017年2月至5月间,达峰奇公司通过淘宝网站销售“笑气”弹共计2639920元。

2017年5月,被告人邹**受聘到达峰奇公司担任厂长,负责安排生产、包装成品“笑气”、安排发货等工作。被告人黄**也受雇达峰奇公司,负责协助被告人邹**安排“笑气”弹的生产、包装、发货等环节,并通过淘宝网销售公司生产的成品“笑气”弹。经查,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间,达峰奇公司通过淘宝网线上和线下等渠道,销售金额共计元。

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评判:

1.关于本案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经查,被告人黄**等人的供述,证人邹某1、邹某2等人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销售报表、淘宝交易清单及销售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等人伙同邹某2、邹某1共同出资成立达峰奇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笑气”弹,销售及被查获的尚未销售成品“笑气”弹数额共计元。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黄**等人非法经营“笑气”数额元;被告人邹**、黄**非法经营“笑气”数额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辩护人提出起诉认定被告人非法经营“笑气”的数额不准确、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等辩护意见,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黄**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问题。经查,被告人黄**等人伙同邹某2、邹某1共同出资成立达峰奇公司,被告人黄**等人均系达峰奇公司股东,并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非法经营“笑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且所起的作用相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较低、起到的作用较小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省尤溪县司法局、四川省宣汉县司法局受本院委托分别对被告人黄**、邹**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提出的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黄**适用社区矫正、适宜将被告人邹**纳入社区矫正;被告人邹**、黄**的家属分别代其退缴违法所得9万元、14万元并预缴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邹**、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其中被告人黄*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元,被告人邹**、黄**非法经营数额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周*、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邹**、黄**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周*、王**、邹**、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黄**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周*、王**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邹**、黄**减轻处罚。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邹**、黄**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邹**、黄**适用缓刑。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四、被告人邹**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黄**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毛吉宇 俞佩玲 封面新闻记者 杜卓滨

1月14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经营“笑气”案及贩卖毒品案,关某等6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马某犯非法经营罪、贩卖毒品罪。


2021年4月以来,关某、马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笑气”在成都市范围内贩卖,关某、马某非法获利数万元。同时,马某在明知合成大麻素已于2021年7月1日被国家列为新型毒品后仍贩卖。

“买主”杨某经常从关某、马某处进购“笑气”并销往成都、宜宾等地。看着生意越做越大,3月中旬,杨某聘请罗某某为其分装,将每一大罐“笑气”分装成10小罐,再将分装的小罐“笑气”给他人。2021年1月至5月,杨某、罗某某均非法获利数万元。

王某某向杨某购买分装小罐“笑气”后,在宜宾市翠屏区范围内贩卖给他人吸食。为增加销售,王某某先后拉罗某、周某入伙,由二人负责送货、联系客户、使用微信收取货款等。经核查,罗某、周某、王某某非法获利数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关某、罗某、杨某、王某某、周某、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合成大麻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依法判处马某等七人三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八万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该院法官告诉记者,过量吸食“笑气”可能造成瘫痪、致死等严重后果,会对人体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并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远离毒品、远离“笑气”,养成健康生活习惯,提防“笑”里藏“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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