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之前的大病可以报销吗能不能办理大病医疗互助金?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内涵,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上海市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沪总〔2019225号)、“关于调整本市教育系统实施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沪教工〔201914号)、“关于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20184月版)等三个文件精神,经过校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决定2020年继续为我校教职工办理工会“上海市职工住院互助保障险”、 “新华医疗保险”和“退休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险”,具体方案如下:

一、上海市职工住院互助保障险(上海市总工会)

1.参保人员条件:我校“缴纳社保”教职工。

2.参保费:参加A0+B0+C0(详情如下表), 费用180/人,学校行政支付。

4.名单确认报送截止时间:各分工会在320日前确认名单并报送给校工会。

二、新华医疗保险(商业保险)

1.参保人员条件(保险公司确定)

1)我校“缴纳社保”教职工。

265周岁以下我校在岗特殊劳动关系具有高级职称(职务)教职工。

2.参保原则:符合条件的个人自愿报名。

260/人(详情如下表),其中,学校行政支付90/人,工会支付80/人,个人支付90元。

5.报名截止时间:将于320-330日通过问卷星报名,2020 330日报名截止。

6.请各分工会务必通知到每一位教职工,不漏一人。

三、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险(上海市总工会)

1.参保人员条件:上海建桥学院退休教职工。

2.参保费:300/人,费用由学校行政支付。(详情请参看附件:《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1)各分工会确认名单并在320前反馈校工会,如有误差,请务必修正。

2)请各分工负责通知到每一位上海建桥学院退休在岗和非在岗退休职工。

上述几项补充医疗保障险,为教职工的门急诊和住院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有力的发挥了第二医保的补充作用,极大地提高了职工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这是上级工会组织和学校领导关心教师身心健康、激发教师工作热情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一项温暖工程、民生工程。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各分工会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动员,力争全覆盖。

附件: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建桥学院委员会

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配合市政府《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退休职工减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安心治疗早日康复。作为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办法,特制订《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凡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退休职工,均可按自愿的原则通过本人原单位的退管会组织,团体参保本计划,到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数不少于本单位退休职工总数的75%(以社保中心提供的单位退休人数信息为准)。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参加本计划。

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社会退休人员等符合社区参保条件的退休职工,可以在每年六月份到本市各街道(镇)工会服务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条参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团体参保应提供的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投保单》;

2)用EXCELFOXPRO格式制作的,参保人员名单(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和干保四个字段,享受“干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在“干保”字段写“是”)的电脑光盘 (不需要附打印名单)U盘(必须提供与其相符的2份打印名册)。

3)“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或“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

4)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

2、社区参保对象应提供的材料

2)本人“养老金核定表”或“退休证”、“退职证”之一。

参保单位在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的退休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退休职工除外,但应提供新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核定表”,并必须在办妥退休手续后2个月内参保)。

社区参保对象必须在每年六月份到本市各街道(镇)工会服务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无单位的社会新退休人员,可以在办妥退休手续后2个月内参保,但应提供 “养老金核定表””或“退休证”、“退职证”之一)。

第四条保障费缴纳标准:

1、单位团体参保缴费标准

单位团体参保的缴费标准为300/ (未参加“ 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或“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的单位,缴费标准为315/人)。

2、社区参保对象缴费标准

全部社区参保对象都应在每年的六月份到社区办理参、续保手续,新退休人员应在退休后一年内的六月份或在退休后2个月内到社区办理首次参保手续(20174月起,本市小城镇保险养老人员转为享受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退休时间从转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日起开始计算)。未在退休后一年内首次参保或续保中断后再参保,将分别按不同的缴费标准收取,缴费标准如下:

1)新退休人员在退休一年内首次参保,按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次年起,按续保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

2)以下二类人员首次参保或续保中断后再参保,按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的相应倍数收取:

 ①未在退休后一年之内首次参保,在以后首次参保的,这类人员的缴费金额按以下公式收取:

首次缴费标准=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1+n1

注:n1指退休后未参保的年份,1年起算,超过2年的均按2年计算;次年起,按续保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

 ②曾经参保但未按时续保,中断以后再参保的退休人员,这类人员的缴费金额按以下公式收取:

第一年的缴费标准=缴费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1+ n2

注:n2指从最后一次续保中断到本次参保所经过的年份,1年起算,超过2年的均按2年计算;次年起,按续保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收取。

社区参保对象的缴费标准为315/人。

第五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能参保1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保障期限为1年,首次参保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次日零时起到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见本计划第十四条)。

保障期限为1年或1年之内:

1)六月份参保的:保障期限为1年,自当年62日零时起到下一年度的6124时止。

2)社会新退休人员在退休后2个月内首次参保的:保障期限自当月2日零时起到一周年之内的6124时止。

每年六月份办理续保手续(见本计划第十四条)。

第七条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本市医保部门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四种情况的治疗:

2、按住院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以下简称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

3、门诊大病(具体定义见附则,下同)治疗;

第八条首次参保或中断后再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免责期后,本会对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大病的分类自负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起付标准之内的医疗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分类自负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费用;不包括定额自负费用。下同)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九条 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1、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6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70%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第十条门诊大病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分类自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50%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十一条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累计最高给付额:

在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补充医疗保障金,累计最高给付额为4万元。

当达到累计最高给付额时,保障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被保障人在免责期内或保障期满时若该次治疗还未结束(即医院还未结算医疗费用),则治疗结束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本会按该次治疗期间的免责期后并在保障期内的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障金。被保障人若在保障期满时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但在保障期满10天内续保,则分别按各自的保障期计算,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十三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1、单位团体参保的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3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10天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2、社区参保的被保障人保障期满日统一为61日,必须在六月份到街道(镇)工会服务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续保手续(已办理代扣款手续者,本会在扣款到帐后续保生效,本人不用再办理续保手续。未扣到款者,在当年6月份应交现金续保,次年仍继续代扣款,不用再办理续保手续。)。

第十五条以下所列情况,本会不负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或在参保后30天免责期内开始治疗的属免责期内的医疗费用;

2、保障期满该次治疗还未结算医疗费用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住院起付标准之内的医疗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的分类自负费用,以及定额自负费用;

5、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6、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第十五条第6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七条申请补充医疗保障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给付申请表” ;

2、凭医保凭证就医的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门诊大病”不用提供专用收据原件);外地就医零星报销的必须提供本市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有关医疗费用结算单和明细清单原件和医疗费专用收据复印件;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需要提供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以及本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异地医疗机构的结算单。

3、尿毒症患者因各种原因住院都需要提供出院小结(其他患者不需要提供);门诊大病必须提供门诊大病回执;家庭病床必须提供撤床小结;

4、申请“直接给付”的被保障人,保障金直接汇入申请人的本市养老金帐户;其他被保障人申请给付需提供被保障人的上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或中国民生银行的本市养老金账户复印件。上述养老金帐户之外,被保障人还可提供上海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借记卡、活期储蓄存折帐户复印件。

第十八条被保障人应在医院开具医疗费专用收据或本市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医疗费用结算单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后到各街道(镇)工会服务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本会收到有关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在30天内核实后把补充医疗保障金划入被保障人提供的相关银行帐户内。

第二十条 被保障人向本会申请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的权利,在医疗费专用收据出具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单位在参保后,若发生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天内书面通知本会客户服务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会按原联系人或联系地址寄发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参保单位。

2、社区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社区参保人员在参保后,若发生个人信息(联系地址、电话等)变更时,应及时到各街道(镇)工会服务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未办理信息变更手续者,本会如按原联系方式与之无法联系,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会对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受理事会领导,并接受监事会监督。本会根据上年的实际给付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办法的变化,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补贴情况的变化,相应决定下一年保障费的收费标准及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比例。自2014年起每两年调整一次保费。

第二十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的门诊大病治疗是指纳入医保门诊大病范围的:

1、尿毒症透析和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2、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待遇的精神病治疗;

3、在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内进行的恶性肿瘤化学治疗 ( 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第二十四条本“计划”于201849日修订。自201841日起,参、续保按本次修订后条款执行。

本会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1068号五楼

从事保险行业以来,接到最多的咨询是少儿保险,在当今社会,为孩子投保认识保险的家长不在少数,虽然投保顺序肯定是先保障大人再保障小孩,但是本身作为家长的博主自己是能够理解的。爱子心切,自己没有保障,也要让孩子拥有。
与成年人相比,少儿遭受疾病和车祸、溺水、烧伤、煤气中毒等意外伤害的比例更高,患先天性心脏病,血液性疾病也很常见(先天性疾病商业保险拒赔),而这类病的病情都比较复杂,疗程长、费用高,对于一般家庭来讲,往往难以承受,正因为如此,许多家庭不得不放弃治疗,或者因病致贫。所以今天我们来为大家详细介绍少儿互助金。孩子一出生就应该办理的第一份保险

进入正题——少儿互助金其实是三部分组成

三、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少儿互助金如何购买以及报销。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托儿机构的在册、在园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散居儿童。注意:很多户口不在成都的朋友,学龄前孩子是可以参加少儿互助金的,学龄后直接可以在学校统一办理。

学龄前在社区办理,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学龄后的孩子,在就读学校就可以统一办理。

少儿互助金办理时间是有规定的,每年的9月1日到12月20日。但是新出生的孩子怎么办?
新生儿,出生后60天内,逾期不予办理,家长带上身份证,出生证,户口本,去社区或者居委会(博主所居住小区是居委会)就可以办理。保险期间是按照办理时间到当年的12月底。切记办理之后,当年9月份要去办理第二年的互助金。

买一年保一年,今年9月份购买,保障期间就是明年的1月1日-12月31日。切记当年9月去购买第二年的,希望以后可以自动续保。人性化一点。

5、等待期(类似商业保险)
初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有6个月等待期(新生婴儿除外)

6、保费标准(每年要涨)
按照2016年的保费,基本医疗保险(90元),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1档205元(20万),2档410元(40万)。

封顶线: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累积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2015年的最高可支配额为19.59万。这个是随着每年的经济有所变化,并不是固定的。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额=(一次性住院医疗总费额-全自费-个人自付-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14478元)
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一次或多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积超过起付标准的金额。

(3)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起付标准: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14478元)
【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单价10000以上医用材料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38.5%
【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单价10000以上医用材料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

互助金的详细介绍就到这里了,最后说一下,办理了互助金之后会有一张就医医保卡,如果说生病住院了,入院的时候记得带上医保卡。以下是流程图。

最后祝愿天下的宝宝们,身体安康,快乐成长。 -转载请注明转自保险经纪人 漆冬

成都大学生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成都市城乡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一、大学生为什么要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乡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办的,以各级财政补贴为主,各项缴费为辅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为大学生医疗保障做出的制度安排。

  二、哪些大学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包括港、澳、台籍大学生)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大学生怎样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答:本学年度大学生参加了城乡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以选择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来提高自己的医疗保障水平。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不能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四、大学生怎样参保?

  答: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由就读高校统一组织代收保险费,录入学生参保信息(参保学生需准确提供本人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基础信息,确保个人社保权益记录及时准确送达)。

  五、什么时候缴费?保险有效期是如何确定的?

  答:大学生应当在入学报到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0日,补录生最迟不能超过12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

  保险有效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补录生保险有效期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8月31日。

  六、缴费金额是多少?

  答:大学生参加学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80元,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380元和190元两个档次。

  七、大学生参保后能享受哪些待遇?最高能报销多少?

  答:(一)住院待遇

  1.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1)基本医疗报销

  封顶线: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按2013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为17.98万元)。

  起付标准:校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

  报销比例: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支付:校医院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支付标准计算公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全自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2)大病保险报销

  起付标准:上上年度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2012年为12985元)。2.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住院待遇

  封顶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380元档次不超过40万元,190元档次不超过20万元。

  起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支付标准计算公式:

  380元缴费档次:[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

  190元缴费档次:[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38.5%。肝脏、心脏手术定额支付4万元。

  1.普通门诊:大学生在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由校医院按60%的比例报销,个人负担4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不超过500元。

  2.意外伤害门诊: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个大学生支付的外伤门诊医疗费用最高不超过800元。

  3.门诊特殊疾病:参保大学生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4.犬伤门诊:在犬伤处置机构发生的伤口处理、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含疫苗费)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人份报销不超过200元。

  (三)生育保险待遇

  对大学生中符合计划生育的孕产妇,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按每人400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产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产1600元。

  参保人员在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胎儿1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八、大学生产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答:大学生在首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因首诊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大学生经首诊医疗机构同意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详见十二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垫付后,由首诊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每月定时(详见十三、十五条)报销。大学生所在高校医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学生门诊医疗费报销的具体管理规定。

  大学生在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应持个人《社会保险卡》(详见十四条)在所住医院直接刷卡,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所属医保局直接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九、大学生参加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怎么报销?

  答:参保大学生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同时结算。

  十、在异地发生住院怎么办?

  答:异地医疗是指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行为。大学生寒暑假、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后两项须本人提前申请,上报所属医保局备案,自核准登记日起执行,否则医保局将不予报销)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自出院之日起2-3个月以内,到其参保关系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结算。结算时还需提供寒暑假时间证明(加盖学校公章)、原户籍复印件等等一系列资料(具体细则参见四川大学校医院网站大学生医保栏)。

  十一、能否在校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就诊?

  答:校医院是大学生医保的首诊医院,到校医院外的其他医院就诊需校医院同意并出具转诊证明,目前门诊费用可予以报销的医院如下: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大学华西二院、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四川省骨科医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成都市第十人民医院(成都市传染病医院)。

  十二、何时报销转诊的门诊医疗费用?

  答:四川大学参保学生根据情况选择一处进行门诊费用报销。

  四川大学望江医院: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二下午(14:30-17:00在三楼二会议室)报销;

  四川大学华西保健医院: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上午(9:00-11:00在二楼院办)报销;

  四川大学江安医院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四下午(13:00-16:00在二楼中医办公室)报销;

  十三、医保信息开通前住院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由于住院费用只能在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联网结算,不能手工报销,故每年9月1日后至医保信息开通前,住院同学在办理出院时不能以自费形式进行结算,而应等待医保信息开通后持本人《社保卡》以参保身份进行结算。

  十四、医保信息开通前门诊费用的报销?

  答:医保开通前校医院就诊产生的门诊费用先由参保同学自行垫付,待医保信息开通后校医院将在校医院网站上通知,组织专门时间进行补报账。

  十五、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开通医保的同学怎么办?

  答:原则上大学生医保只能批量缴费,批量开通。但是由于特殊原因(比如门诊特殊疾病购药、 重大疾病住院)需要提前开通的同学开学后尽早前往属地医保局提出个人缴费申请,获得医保局同意后返回校医院信息科网上完成缴费申请及信息录入,后自行前往医保局筹资科缴纳费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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