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号退休11月有工资吗

退休金上调,意味着退休人员的收入更多了,这的确是一件好事。但是,退休金也不是乱调整的。而网上称今年退休金二次调整,难道11月份退休养老金上调是真的?对于这个消息,不少人都比较关注。

在2月份,国家公布了2019年退休金调整细则。最重要一点细则,就是退休金调整,涨幅为5%。据悉,从2005年7月1日开始上涨退休养老金起,迄今为止已经实现了14连涨。近两年来,2017年退休养老金上涨5.5%,2018年退休养老金上涨5%,2019年仍然按照5%左右的增幅进行。

据悉,在2019年前已经办理好了退休的员工可以参与此次的调整,这次调整的人数在248万人次,在2月份开始补发,具体发到广大企业退休工作人员的手中的时间,要看当地政府部门而定。据了解,目前部分城市已经发放养老金到位,有些城市即将开始启动这工作。

有两件事需要跟大家说明一下,第一是这次上调养老金有新规定,一定要是在2019年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还可以享受这次养老金上调的福利。第二,不同城市的发放时间不一样,大家最好还是到社保局查询一下。

退休之后,每一个人都希望退休养老金越多越好。如果退休金真的迎来年内二次调整,这的确是好事。只不过,假的真不了,2019年不可能出现二次调整退休金。一般而言,都是一年一次调整。因此,2月份调整了退休金,11月份是不可能调整的。

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于2021年9月26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1〕17号),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贯彻落实并转发该文件,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答:今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

5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推动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保的户籍限制。

7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下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明确提出各地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

2.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

答: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自愿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

(四)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通知》不断推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到法定人群全覆盖,积极促进有意愿、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以下办法在我省范围内自主确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地点:

(一)安徽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养老保险;

(二)非安徽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养老保险;

(三)港澳台籍灵活就业人员,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养老保险;

(四)个体工商户除按照前(三)项自主选择参加养老保险地点外,还可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参加养老保险。

《通知》进一步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省内外户籍人员均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养老保险参保地。

4.关于缴费基数和比例

答:灵活就业人员在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已经缴费的金额如不符合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缴费人,指导其在年度内申请调整。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2次缴费基数,第一次是每年底公布下一年度预缴费基数(档次)指导标准,方便群众及时缴费;第二次是当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后,统一公布全省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基数(档次)指导标准。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年申报缴费的,申报年度内不再变更缴费基数(档次)。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可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税务窗口、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方式缴纳。

6.关于当年度已申报未缴费情况办理

答:次年6月30日前可缴纳当年度已申报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当年度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未及时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将在次年2月底前通过短信、电话、网站公告、手机APP等方式告知灵活就业人员。

7.关于待遇领取地确定

答:我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可向省内最后缴费地或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非我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在我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可向省内最后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8.关于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最低缴费年限情况处理

答: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就业地、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后申领基本养老金;也可按规定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关于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情况处理

答: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归集其省内多地账户,省外参保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继承。

符合申领遗属抚恤待遇的,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

10.关于缴费困难人员帮扶措施

答:针对缴费困难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借鉴黑龙江、江西等地做法,探索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使其持续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保障缴费困难人员退休后待遇水平。

对就业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淮北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供稿

市人社局开展“四个一”文明创建系列活动(两张图片)

为扎实抓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做好社区文明创建结对共建,引导党员干部职工在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近日,市人社局组织开展“四个一”文明创建系列活动。

一是开展共上一次志愿服务专题党课。利用周五政治理论学习日,各基层党支部由宣传委员带领学习《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志愿服务条例》《淮北市民文明手册》,并进行讨论交流,进一步深化对文明创建工作的认识,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做文明人、说文明话、干文明事。

二是开展一次文明礼仪集中督查活动。联系工作实际,开展岗位文明礼仪督查活动,教育引导全体工作人员懂礼仪、遵公德、守纪律、树新风。召开窗口人员作风建设会议,突出抓好窗口人员文明用语、文明礼仪、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三是开展一次“低碳出行”体验活动。鼓励机关党员干部职工步行、乘坐或使用公交车、公共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持续开展“守交规、我垂范”文明出行教育,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

四是开展一次社区志愿服务实践活动。利用周五下午党员活动日及双休日,成立规范停车志愿服务小分队、卫生清洁志愿服务小分队、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小分队等,18名志愿者深入服务大厅、居民小区、背街小巷开展政策宣讲、环境整治、便民服务、问卷调查、疫情防控等志愿服务活动。

市人社局开展旁听庭审活动

11月10日下午,市人社局组织20名工作人员,旁听一起关于土地纠纷的行政案件。此次旁听庭审活动,让旁听人员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接受法制教育,充分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围绕案件事实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整个庭审程序合法规范、层次分明,庭审过程条理清晰、张弛有度,获得旁听人员一致肯定。

此次旁听庭审活动,让旁听人员身临其境感受法律的神圣庄严。

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考核工作开始

日前,根据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市人社局对我市在2016年度及以前年度入选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人员开展摸底考核。

此次考核内容,重点考察入选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以来承担的科研项目、发挥个人学术专业特长及在相关领域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此次考核方式为,在用人单位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基础研究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强调社会评价的原则。采取用人单位自行考核和人社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助企招工,“两圈一带”线上招聘会举办!

为加大促进社会各类求职者就业力度,努力推动我市各类人力资源有效流动和缓解企业对岗位的招聘压力,淮北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联合我市20家企业, 11月17日上午, 在安徽公共招聘网举办2021年淮北市金秋招聘月暨“两圈一带”(淮北城市圈和生态文化旅游圈及皖北经济带)线上招聘会。当日上午,参加招聘企业为求职者提供了560个岗位。

1.三代社保卡什么时间开始发行?

答:9月1日起,淮北市已逐步停止发行二代社保卡,全面发行三代社保卡。

2.目前,可以在哪些银行办理三代社保卡?

答:目前,淮北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濉溪农商银行等社保卡合作银行共开通了110多个社保卡服务网点,服务覆盖各县区。我市按照省统一标准,通过以上合作银行的社保卡服务网点,发行全省统一版面的第三代社保卡,并加载交通部统一密钥。

3.如何申请办理社保卡?

答:市民可就近选择上述社保卡银行服务网点,申请办理第三代社保卡业务,首张三代社保卡免办卡工本费。办理三代社保卡后,凡涉及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的,一定要自己去银行变更过来。为了让持卡人特别是老年人免跑路,社保卡补换后,银行账户发生变化,正在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参保群众,补换后的银行账户将通过系统接口的方式自动替换,无需本人到市、县人社局大厅窗口进行账户变更。特别注意的是:领取其他待遇的参保群众还按原方式进行替换。

4.第三代社保卡有哪些新增功能?

答:第三代社保卡不仅具有国产密钥保用卡安全,还加载了公交功能,实现持卡在全国303个城市乘坐公共交通,支持“非接触”小额闪付支付。目前,市民可持卡去市图书馆借书,可作借书证(免押金);还可凭卡登记到博物馆参观、去景点旅游。持卡人申领电子社保卡的,可扫码购药。

5.“一卡通”未来能干啥?

答: 到2021年底前,实现社会保障卡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领域的初步应用。到2023年底前,开通居民服务“一卡通 ”服务目录的60%。到2025年底,基本实现全市居民服务“一卡通”和省内跨市 同城待遇,力争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方面率先在长三角区域实现同城待遇。

公司答应支付高额离职补偿 此约定是否有效

案例:某公司两年前招聘了一名高学历海归人员章某来主持公司一个重要项目。为留住章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承诺,除章某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外,公司在三年内不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公司要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200万元。可是章某入职后,公司渐渐发现,他的工作能力并不符合公司预期,又加上受疫情影响,原定的项目没有推行的必要了,该公司就准备近期解除与章某的劳动合同。章某主张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而公司认为,双方约定无效,要按法定标准计算经济补偿,即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章某每月的工资是10万元,这样一来,他将获得的经济补偿远低于双方约定的经济补偿数额。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

那么,该公司与章某的约定是否有效?

评析:本案中,该公司为了吸引人才,开出了远高于法定标准的条件,明确约定了劳动者因非法定原因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数额,这既是用人单位的承诺,也是对劳动者的保障。因此,虽然该经济补偿的数额远高于法定标准,但是这种约定是双方自由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应当认定有效。若该公司仅因为自己的承诺数额高于法定标准,就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无效,显然是对订立劳动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破坏,也是对自身信誉的破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此申请仲裁是否过时效

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已确定其历年来结余未休年休假天数,后用人单位未按已确认的天数安排休假,双方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主张几年前的未休年休假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要求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案例:王某自2015年大学毕业后,便进入某日化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1年2月底,王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日化公司同意,并于2021年3月1日出具离职通知函,其中载明王某结余未休带薪年休假26天,拟安排王某在工作的最后一个月,即2021年3月内休完。王某原作息安排为每月休四天,故王某3月实际基本未出勤。后来,日化公司仅按15天的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了王某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为此,双方对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存在争议。王某认为,离职通知函中用人单位确认了自己结余应休年休假26天,因此,日化公司应按自己休带薪年休假26天支付正常出勤工资。公司拒绝,为此,王某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处理中,日化公司提出,王某每年的年休假只有5天,26天的年休假明显并不是近三年的应休年休假天数。日化公司按15天的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了王某的年休假期间工资,实际上等于已经让王某休了三年的年休假。对于三年前的年休假天数,王某的主张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仲裁机构不应支持。

争议焦点:王某主张三年前的年休假天数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审理思路:《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张年休假的相关权益,不能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除非发生可认定为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

本案中,日化公司在离职通知函中明确王某结余26天年休假未休,应当视为日化公司同意履行安排26天年休假的义务,此时无论王某之前的年休假权益是否过时效,都应视为双方就年休假天数的事宜达成协议,关于年休假相关权益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后日化公司只支付15天年假工资,等于实际并未安排王某休满26天年假,构成违约,此时王某的权利受到侵害,他提出仲裁申请未超时效。

裁决结果:仲裁委裁决,日化公司按王某26天正常出勤的工资支付年休假期间工资差额。

延伸思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经常会就加班调休、结余年休假等事项不定期地通过办公系统、电子邮件以及微信等进行确认。每一次用人单位的确认,均构成了法律中“同意履行义务”(用人单位若不同意履行或者对具体数量有异议,则不会确认),故每一次的确认都导致时效的中断及重新计算。用人单位如对所需确认的内容有异议,应当承担比劳动者更大的义务,提供证据厘清,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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